标准法规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5.3、5.4.2、5.6.1、5.6.2、5.10.1、5.10.2、5.10.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GB 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与 GB 17565—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防盗安全级别由原来“C”、“B”、“A”3级,修订为“甲”、“乙”、“丙”、“丁”4级;
——防盗安全级别的划分中,增加了钢质防盗门体的板材厚度及允许偏差;
——规定了产品的永久固定标记;
——增加了主锁舌有效伸出长度的检测及门框与门扇门的锁闭点数;
——增加了“悬端吊重试验”、“撞击障碍物试验”两项关于铰链连接强度的检测项目;
——对抗冲击试验中的残余四变形,根据板材材质及厚度做了更加具体的限定,并划入防盗安全级别规定中;
——在防破坏性能试验中,对门扇防破坏性试验的“打开615cm²开口”一项,仅对非钢质板材材质做出了规定;
——对防破坏性能的试验时间,调整为30 min、15 min、10 min、6 min,并对操作的总间歇时间及使用计时器具和计时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删除折叠门、栅栏门、定时锁、双向锁、专用锁、防撬锁、便携式电动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门铰链稳定性试验;
——删除机械防盗锁具的互开率试验;
——删除电子密码锁试验;
——删除报警系统试验;
——删除欠压报警试验;
——删除电源适用范围试验;
——门铰链与门扇连接强度中悬端吊重试验和撞击障碍物试验替代原压力试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技术委员会实体防护设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上海)、王力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召善、牟晓生、夏明宪、戴学峰、马铭宇、王斌坚、孙笑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756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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