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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30    浏览次数:238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对申请进入市场的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评审,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对已经运行的企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完善、落实市场退出机制;对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市出租汽车,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和处理;对拒不接受管理的车辆,依法予以清理。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加快已运营客运班线车辆公司化经营改造步伐,新增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市出租汽车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

  2.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考评员队伍建设,在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企业,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在省际交界处进入我省方向设置醒目标志标牌,提示跨省长途客运车辆(含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要优化勤务安排,强化路面管控特别是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查控,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禁没有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含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

  4.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运输车辆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统一联网数据标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深入运用车辆动态行驶数据实施监管,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5. 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各地要加大投入,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满足当地实际需求的考试场地、设施,积极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全过程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6. 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黑驾校”、培训点挂靠驾校和私人购买教练车挂靠驾校的违法行为,定期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以及近3年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等方面进行责任倒查。

  7.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从业资格记满20分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督促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要将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发生上述情形超过从业人员比例20%以上的,交通运输部门一律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参加班线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运力投放资格。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8. 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车籍管理,并会同商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回收网点建设,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及非法车辆改装行为。公安、交通运输、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

  9. 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整改、禁止售卖,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质监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同时,要强化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监管。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0.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标准和相关制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标准研究。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制订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制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暂停办理该区域或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新建道路项目审批。

  11.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恶劣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标准,实施电子视频监控和可变信息情报板建设,并在临水、桥梁、隧道等复杂路段加密设置;在新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包括连接高速公路的大型桥梁)项目中同步规划建设恶劣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因公路防撞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缺损未及时修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2. 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各地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

  13.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中小学校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公安部门要对现有公路巡警中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视情在重点乡镇组建农村交警中队。各地要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保障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网络、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公安、农机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4. 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整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制度,完善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处罚执行率;大力整治城市道路通行秩序,严格查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任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深化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措施,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上跨桥行驶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各地应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利,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5. 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在公路省际出入口、市际县际城镇公路主要出入口以及事故多发危险路段、交通违法多发路段、交通秩序混乱路段和车流量集中路段,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提高道路管控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所建监控系统应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建立辖区本籍和异地客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定期清理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督促驾驶人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和教育。要深化区域警务合作工作机制,强化与相邻省市公安部门的联勤联动。

  1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经营路段故障和事故车辆清障施救工作;非经营性公路故障和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故障和事故车辆得到及时施救,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7. 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显著提高、交通违法率及事故率显著下降的目标。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要建立和整合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交通引导、恶劣天气提示等服务信息;通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8. 加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督办。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设区的市发生4起以上、省直管县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市、省直管县政府领导;对1年内设区的市发生1—3起、省直管县发生1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

  19.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20.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21. 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2.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逐年加大投入,不断拓展资金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全省路警联合指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高速公路公安交警、路政执勤执法营房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并保障日常运转维护资金,力争2年内解决已开通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无执勤执法营房问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9日